投资基金元年-1991年
本文摘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编著的《基金》。
一、投资基金的时代背景
1991年的中国,站在一个巨大的十字路口。
新旧体制转换中回避不了的问题,转轨中暴露出来的弊端,一时间成为一些人检验改革得失的砝码。
中国经济在“姓社姓资”的争论中徘徊,又经历了严重的通货膨胀,1990年的GDP增速下降到了3.9%。
对中国股市来说,1990年年底,上海和深圳两地证券交易所分别正式开业和试营业,新生的证券市场渴望成长,却又忧心于晦明不定的前景。
这一切,在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1992年年初视察南方讲话之后,得到了彻底扭转。当中国改革的罗盘终于指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目标之后,蓦然回首,那一年就是中国这艘巨轮驶向理想彼岸的一座里程碑。
歌曲《春天的故事》也在1992年应运而生,在此后的岁月里,久久被人们传唱。词作家用诗一般的语言,写出了人们对改革开放的拥护和对小平同志的崇敬,虽是一首歌曲,却仿佛有着史诗般的气势:
1992年,
又是一个春天。
有一位老人在中国的南海边写下诗篇,
天地间荡起滚滚春潮,
征途上扬起浩浩风帆。
更多人开始行动起来,证券市场敏锐地捕捉到社会的动向,投资基金这一舶来品也迅速在内地破土扎根,迎来一段野蛮生长的萌芽期。
按照成立时间来算,中国内地第一只投资基金是1991年8月发行的珠信基金,第一家基金公司是1992年10月成立的深圳投资基金公司,但它们不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产品和机构。
这就是那个年代的背景,与中国资本市场初期的不成熟相伴相生,投资基金在最初绽放的生命力中,夹杂着略显无序的原生态之势。
市场的一端,是各地压抑不住的设立基金的热情;而在另一端,却缺少统一的监管框架,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地方政府都在扮演审批人的角色。这就让基金这个舶来品,如同没有被套上辔头的野马,恣意奔腾。
二、中国首批破土而出的投资基金
就在淄博基金紧锣密鼓筹备开张之际,北至沈阳,南到海南,在中国这片改革热土上,各地涌动着一股股创设基金的热情。事实上,按发行时间来排序,中国第一只投资基金诞生于珠海。
1991年8月,经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分行批准,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珠信基金,规模达6930万元。
自珠信基金设立以后,投资基金开始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破土而出。
1991年10月4日,武汉证券以“证券投资协议单”的形式向城乡居民发行第一期1000万元武汉证券投资基金,武汉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保息分红的办法,保息率为当年一年定期存款利率7.56%,实际分红率按当年经营水平确定。
同年10月,由南方证券、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发起,深圳南山区政府批准设立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基金章程一开始就明确指出,该基金的宗旨是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各行业建设南山的积极性,利用社会资源推动南山区经济和高科技事业的发展。
在集资试运行阶段(1991年10月至12月),南山区政府投入2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并吸收南山区一些企业职工个人资金投入该区的高科技企业,将部分资金投入股市。
回过头看,南山基金属于典型的边试行、边摸索、边规范的代表,在试运行阶段后,即发行了第一期受益凭证(1991年至1992年8月),将募资范围扩大至全区。
从1992年9月开始,南山基金发行第二期受益凭证,并且根据深圳市在1992年6月颁布的《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对运作进行了规范化,并注册为独立法人,到1995年初,已发展成具有1.1亿资金管理规模的基金单位。
1992年11月11日下午,北京,钓鱼台国宾馆芳菲苑,一场隆重的仪式正在举行,山东省淄博市政府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联合举办签字仪式,正式宣告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获准成立。而就在7天前,淄博基金刚刚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复,成为国内第一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正式批准成立的投资基金公司,也是第一只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的公司型封闭式投资基金。
这是中国首批破土而出的投资基金,从它们的投向就可以看出,当时的基金其实就是产业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的混合体,既投资于实业,包括企业股权和房地产,同时又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这种现在看来奇特的模式,其实反映的是当年实体经济界对资金的渴求。
投资基金的兴起并不是偶然事件,它和中国经济的崛起相伴而生。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犹如一声惊雷,中国的大门开始向世界打开,从此开启了长达40年的经济高速增长。
一大批企业纷纷兴起。缺技术,缺资本,在银行资金无法满足企业生产发展所需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开始转向内部集资,而这种融资方式的灰色特点使它们不能以公开方式进行,因而欠缺流动性和安全性。更有以高利率为诱饵来吸引社会资金而受到惩处的案例,如广为人知的长城机电案,非法集资高达13.7亿元的沈太福因此被判死刑。
如何高效、合法地为经济建设募集资金,这成为摆在各地政府、金融管理机构面前的一道思考题。在此背景下,可以公开发行、募集社会资金的投资基金模式进入了国人的视野。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于1992年1月1日发布的《海南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是较早的地方性基金管理法规,开宗明义规定,为了广泛筹集资金,加速海南房地产建设,活跃海南证券市场,而制定本办法。
虽然早在1987年,中国银行与中国国际信托公司在香港的分支机构就与当地基金公司合作设立基金,首创中国投资基金业务之先河,此后陆续也有机构发行中国概念基金,但这都仅限于在海外发行。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国内的投资基金才真正试探性地迈出了第一步。
随着经济增长,我国居民个人收入增长也很快。截至1991年年末,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已达9110亿元,金融资产则高达1.3万亿元。不要小看这两个数字,要知道1991年我国GDP才2.2万亿元,储蓄占GDP比重已高达41.4%。这么大体量的储蓄自然有着保值和增值的本能诉求。
两股力量的交汇,激荡出孕育投资基金的土壤和促使其生根发芽的空间。一切就像刚醒来的样子,资本慢慢张开了沉睡已久的双眼。
三、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是“老基金”和“新基金”的分水岭
1992年,投资基金迎来了发行黄金年,当年成立的基金多达57只,而在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布前,全国共有基金75只,1992年一年就发行了此后全部基金数的七成多。但在全部75只基金中,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仅有4只,有68只由各地分行批准,地方政府批准的有3只。
除了老基金,我国还有基金类证券(包括受益券、组合凭证等)47只,其中40只就是在1992年发行的。
基金市场充满了活力,然而,缺少法制的市场,将是混乱的市场。
发行、审批各行其是,多头管理;基金投向少有节制,房地产和实业成为重配对象;托管不规范。在没有法规约束的基金市场中,弥漫着海妖塞壬勾魂摄魄的歌声,诱惑着人们脆弱的灵魂。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基金业诞生初期的基金主管部门之一。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时任副总理朱镕基亲自兼任,刘鸿儒任证监会首任主席,证券市场迎来了统一监管的过渡期。当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和归口管理证券机构,审批投资基金证券和金融机构债券(包括信托受益债券)。
1993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立即制止不规范发行投资基金和信托受益债券做法的紧急通知》。规定为加强统一管理,今后投资基金证券和信托受益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以及中国的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投资基金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一律由中国人民银行省(市)一级分行审查,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越权审批。对1993年4月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擅自发行和上市的投资基金证券、信托受益债券,及擅自设立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各分行须在6月底前,将清查结果与规范意见报总行。今后如再发生擅自审批的,将按国务院关于制止乱集资和扰乱金融秩序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这份通知用词严厉、要求明确,基本控制住了在这之后越权审批基金的势头。这从1993年当年成立的基金数可以看出:全年共成立10只,比起火热的1992年大幅下降了82%。
1994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又下发了《关于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中国人民银行是投资基金(含基金类证券)的审批、管理机关。申请设立和发行投资基金,成立基金管理机构一律报经总行批准”。并规定,“今年不再审批设立和发行新的投资基金,过去经总行批准的投资基金,今年不再增加发行规模”。
要求“各分行应切实做好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地未经总行批准设立的投资基金,做好调查摸底,待总行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下发后,依法进行清理规范,并报总行核准”。“如有违反,将追究分行经办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规定,老基金的不规范问题逐渐暴露,基金的发行热情已降至冰点。1994年只发行了6只基金,1995年起至1997年再无基金获批发行。上至管理部门,下至从业者,都已经认识到,需要有一部全国统一的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存在的这些问题进行规范、监管。由此,全国性基金法规的出台就成了业界一致的企盼。
无论从哪种角度看,1997年,在基金发展历史上,都是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站在1997年这个时点往回看,老基金积累的问题不断暴露,风险在增加。没有法律和监管,根本就谈不上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立法和监管是保护投资人利益、杜绝证券欺诈、维护金融秩序的关键。而1997年又恰逢亚洲金融危机,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当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一个主题。在这个背景下,这部酝酿已久的法规正式面世。
1997年11月14日,就在当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前几天,经国务院批准,以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结束了之前无法可依的局面,宣告了规范化新基金时代的到来。
《暂行办法》共分7章57条,涵盖了基金公司的申请设立条件,基金的募集、交易,托管人的职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等基金运行的各个方面。
而从监管体制上来说,这个办法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将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机关,从此,中国人民银行基本退出了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管理。
这是中国基金业监管体制的第一次重大变革,而随后的若干年,随着《基金法》的颁布、修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创投基金等各类基金的监管职责也陆续被划转至证监会。在国务院统一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背景下,除了基金监管相关职能外,相关证券公司监管职能也全部被划到证监会,按照“人随业务走”这条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原有负责相关业务的部门整体划转至证监会。
人们习惯将《暂行办法》颁布前的基金称为“老基金”,而把相关法规出台后的基金称为“新基金”。历史,由此翻开了新的篇章。
范勇宏博士的《基金长青》称1998年初中国投资基金诞生,指的是“新基金”。
注1:本文摘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编著的《基金》,特别感谢!
注2:本文封面照片取自笑而不语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3: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公募基金-基金历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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